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机构营业执照核发
(国家总局授权)
一、受理部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7.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企业可以通过“河北市场主体公示系统”或现场填写申请书,提交给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核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事项流程图
|
申请 申请人领取申请书,报送申请材料 |
↓
|
受理 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审批机关受理 |
↓
|
审核 审批机关作出审核决定 |
↓
|
审批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示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核发
(国家总局授权)
一、受理部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申请条件:
1、有代表机构名称;
2、有符合规定的首席代表;
3、有驻在场所;
4、其他总局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企业现场填写申请书,提交给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核发登记证和首席代表证。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核发
事项流程图
|
申请 申请人领取申请书,报送申请材料 |
↓
|
受理 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审批机关受理 |
↓
|
审核 审批机关作出审核决定 |
↓
|
审批机关核发登记证,并向社会公示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章程修正案备案
(国家总局授权)
一、受理部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审批类型:
其他事项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文件;
2、符合法定格式的章程修正案。
五、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企业现场填写申请书,提交给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核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案流程图
|
申请 申请人领取申请书,报送申请材料 |
↓
|
受理 申请人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审批机关受理 |
↓
|
审批机关核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电话:0317-8697619
政务网站标识码:1309000002 备案号:冀ICP备11016287号-1 沧公备 52990002000012号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