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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政府性基金)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高新区审批局


 州 高 新 区 行 政 审 批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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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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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在我区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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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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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148元/(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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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沧市财收〔2022〕1号)、《沧州市财政局转发《沧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沧市财预【2017】19号)、《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的补充通知》(沧市财预【2017】32号)、《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的函》(沧规函字【2017】74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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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依据沧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沧市财收〔2022〕1号)

第三条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依据冀财非税函[2022]6号,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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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沧州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为执收部门,审批局负责开具收费票据,建设单位领取票据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入沧州高新区财政局非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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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沧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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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每平方米

10

监督举报电话

0317-86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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