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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公众号

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即日起公布施行。就《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遭受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害。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要果断转移避险,“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万一失防”,关键时候果断撤离转移危险地带群众,进一步细化人员转移避险预案,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省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倪岳峰书记多次就防汛抗洪救灾作出指示和部署,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全省累计实施避险转移180万人,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建立起防灾减灾长效机制,为今后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8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岳峰同志在省委常委会上就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作出安排部署。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政府迅即启动了立法工作。

二、立法过程

按照省委要求,2023年8月上旬,常务副主任董仚生组织法工委牵头农工委、社会委和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成立立法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过一系列深入细致扎实的调研,于10月上旬,起草形成《条例(草案)》文本。省委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倪岳峰书记亲自主持省委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省委专题会议精神立法专班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议案草案。11月中旬,省长王正谱主持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议案草案,形成政府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之后董仚生主任带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了应急管理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及周边省市的意见,同时综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四轮全面、深度、精细修改。又经两次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现在,《条例》已顺利表决通过。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工作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立法要求,按照倪岳峰书记对防汛救灾避险转移和立法工作的明确要求,逐一完善法规条款,确保法规“立得高”。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深入调研,赴8市24个县(市、区)对太行山中南部山区、永定河流域、大清河流域以及平原地带的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河道(水库)行洪隐患区、尾矿库、蓄滞洪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数据详实的调研报告。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并认真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有关部委、周边省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四是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书面征求了部分县(市、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修改完善,确保法规“立得住”。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深入总结我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针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逐项寻求立法解决方案,并一一作出回应,确保法规“立得稳”。

三、主要内容

《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晰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一是立足我省实际,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各时段的职责予以规范,特别是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和“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了法规。二是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和可能受到暴雨、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人员依法进行转移。三是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二)规范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一是规定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受威胁区域清单、转移人员清单和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专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规定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三是规定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四是规定各方面加强防汛避险宣传指引和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五是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灾物资储备。

(三)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信保障。一是要求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要求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四)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一是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二是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规定遭遇突发性汛情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三是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四是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五是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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