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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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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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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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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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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02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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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在沧州高新区范围内正常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其中引进的入统企业,在统计关系迁至我区后兑现相应政策,未入统企业不做要求。政策兑现当年及上年度,企业或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创新主体】
(一)对通过认定(或区外引进)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二)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从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或认定次年引进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认定第三年引进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三)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三条【研发机构】
(一)对新纳入管理序列(或区外引进且经上级归口部门完成变更)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依托单位研发经费补助。
(二)给予研发机构依托单位绩效评估研发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级5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依托单位研发经费补助;对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6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依托单位研发经费补助;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国家级1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依托单位研发经费补助。
第四条【创业服务机构】
(一)对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运营单位创新创业服务经费补助。同一机构晋级的,补助标准按补齐差额执行。
(二)对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60万元、省级40万的标准,给予其运营单位创新创业服务经费补助。同一机构晋级的,补助标准按补齐差额执行。
(三)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年度每净增1家创新主体,按照对创新主体研发经费补助金额的50%给予运营单位创新创业服务经费补助。
第五条【研发经费】
对入统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经费认定金额的5%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技术合同】
(一)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按年度累计成交总额分别给予研发经费补助: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对吸纳技术合同的企业,按年度累计成交总额分级给予研发经费补助: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条【科技奖项】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人才平台】
(一)对通过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外国院士工作站)的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认定的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新增入统】
(一)对经国家统计局认定,当年新增(含首次引进)的四上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60万元,服务业企业、贸易业(批零住餐)企业、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以上奖励自第二年起分三年拨付。
(二)对在统计库内的报表企业(单位)统计报表人员每年给予600-1200元补贴。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沧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试行)》(沧高政办〔2022〕34号)同时废止。正在享受上述相关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有政策,直至约定期结束。(本办法第一、三条由沧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第二、四、五、六、七、八条由沧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第九条由沧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落实。)